《云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第十二屆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23條,對地震預警的概念,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應急處置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當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號的行為。
《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納入防震減災規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h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
為了避免不同發布主體對同一地震信息發布結果不同而造成社會混亂,《規定》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主體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由其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地震預警系統內的臺站(點)將監測數據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收集、處理,并提供共享服務。地震預警信息內容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范圍是本省行政區域內預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區域。
《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鼓勵核設施、大型水利水電樞紐工程、機場、高速鐵路、地鐵、高速公路、供油、供電、供氣等重大工程,建設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和應急處置裝置。
《云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全文,可登錄云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大理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查詢。
相關文件:《云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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